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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海南省教师资格考试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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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4 11:26: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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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海南省教师资格证考试时间?哪里有辅导班?外地户口可以考吗?
2#楼
发表于 2009-7-14 11:57:39 | 只看该作者
教师证是不去哪报名考试  是先取得认证资格再到户籍所在地办理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
      1.未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正式教师;
      2.已取得某一种教师资格拟再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3.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   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的还要提供《幼师上岗合格证》;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暂行)》要求执行,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心理学》两门课程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在省教育厅指定通过国家自学考试补修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测试工作是在审核材料合格后安排时间进行)。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
   (一)受理申请时间:2008年9月22日起连续5个工作日。
   (二)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到区教科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到海口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认定。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以下相关的认定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8)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需提供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取得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四)认定费用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属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含缺少教育实习的师范类专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应缴纳认定费用: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费每人210元;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费每人260元。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相一致的,不缴纳认定费用。
    2.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教育学、心理学补修等不属教师资格认定环节,申请人均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四、其他
     1.各区教科局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将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宣传和公布。
    2.各区教科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按以上要求与我局同步进行,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普通话测试、补修《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体检及学历鉴定等工作。
     3.今年仍不受理一年内同时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4.各区教科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在2008年11月5日前将本区认定数据、教师资格认定名册(附件1)以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报我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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